1、委托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于《检验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检验报告》原件及预付复检费。
2、委托单位办妥手续后,检验单位将尽快安排复检,不可重复性试验不进行复检。
3、委托单位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及来源地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4、检验单位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仅反映对该样品的评价,检验结果的使用及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检验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送检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6、如委托单位需要检验单位外出采样检验,则委托单位应当确保采样场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响检验单位采样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由此给采样人员和/或检验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委托单位承担。
7、检验单位可以在完成《检验报告》后按规定处置送检样品,如有特殊要求请在委托书中注明。
8、委托单位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由于填写不清楚造成报告修改,应支付修改报告费用。
中药中杂质的混存,直接影响药材的纯度。药材中混存的杂质系指混有下列各类物质:1.来源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2.来源与规定不同的有机质;3.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检查方法为取规定量的供试品,摊开,用肉眼或放大镜(5~10倍)观察,将杂质拣出;如其中有可以筛分的杂质,则通过适当的筛,将杂质分出。将各类杂质分别称重,计算其在供试品中的含量(%)。
2015版《中国药典》上涉及杂质限量的药材有女贞子、乳香、没药、土鳖虫等,除另有规定外,杂质限量为3%。
冀公网安备 13068302000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