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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检验协议书双方约定条款

1、委托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于《检验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检验报告》原件及预付复检费。

2、委托单位办妥手续后,检验单位将尽快安排复检,不可重复性试验不进行复检。

3、委托单位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及来源地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4、检验单位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仅反映对该样品的评价,检验结果的使用及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检验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送检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6、如委托单位需要检验单位外出采样检验,则委托单位应当确保采样场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响检验单位采样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由此给采样人员和/或检验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委托单位承担。

7、检验单位可以在完成《检验报告》后按规定处置送检样品,如有特殊要求请在委托书中注明。

8、委托单位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由于填写不清楚造成报告修改,应支付修改报告费用。

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顺利通过 CNAS监督现场评审

日期: 2018-12-13
浏览次数: 510

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于2017年3月取得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同年12月08日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颁发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获CNAS认可的范围包括《中国药典》一部的49个检测项目,实现了《中国药典》一部收载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所有检测项目的全覆盖。

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顺利通过 CNAS监督现场评审

2018年12月08日-09日,我公司迎接了CNAS监督评审小组对实验室的现场审核,此次现场评审的三位专家依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认可规则文件,采取见证试验、现场提问、听取汇报以及资料抽查等方式对我公司的人员状况、实验设备、物料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环境设施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核,尤其对获取CNAS认可证书以后新进人员及新增设备进行了重点审核。

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顺利通过 CNAS监督现场评审

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顺利通过 CNAS监督现场评审

审核过程中,公司采取报告验证、现场实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留样再测现场演示等方式),按时完成了19检测项目的现场考核,并及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专家随机抽取公司自获得CNAS认可证书以来使用认可标识出具报告总数2%进行现场监督复核,认为公司认可标识使用规范,符合要求。

三位专家经过两天的全体系综合审查,认为我公司自获证以来,实验室的各项活动及质量体系运行符合CNAS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对新增人员的培训与授权及时规范,对新增设备的验证及校准及时有效。体系运行期间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数据科学、准确、真实、可靠,完全具备所获认可范围的承检能力。专家对我公司的运行情况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最终建议全项维持我公司所获中药材、饮片领域的49个检测项目,全部维持原有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

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顺利通过 CNAS监督现场评审

通过本次监督评审,体现了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更加规范,技术操作能力更加专业,公司将始终秉承“数字本草、匠心检测”的职业理念,坚持“因为用心、所以精准”的职业操守,贯行“公正、科学、准确、满意、改进”的质量方针。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精准、最优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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