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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检验协议书双方约定条款

1、委托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于《检验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检验报告》原件及预付复检费。

2、委托单位办妥手续后,检验单位将尽快安排复检,不可重复性试验不进行复检。

3、委托单位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及来源地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4、检验单位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仅反映对该样品的评价,检验结果的使用及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检验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送检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6、如委托单位需要检验单位外出采样检验,则委托单位应当确保采样场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响检验单位采样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由此给采样人员和/或检验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委托单位承担。

7、检验单位可以在完成《检验报告》后按规定处置送检样品,如有特殊要求请在委托书中注明。

8、委托单位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由于填写不清楚造成报告修改,应支付修改报告费用。

通 知|关于对2017年第一批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进行公示的通知

日期: 2017-07-14
浏览次数: 1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2016〕6号)文件精神,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会议评审,拟对11家服务机构获得“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资格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7年7月12日至7月18日(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时间内以电话、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联 系 人:牛振明、张利平

联系电话:0931-8885117,8811093,8833100(传真)

电子邮件:niuzm@gsstc.gov.cn

通讯地址:兰州市庆阳路166号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邮  编:730000

 

附件: 1、甘肃省2017年科技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拟入库单位名单

 通 知|关于对2017年第一批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进行公示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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